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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7-06 17:19:56)
簽了本票300萬元,婦人成了冤大頭
桃園市林姓婦人找合法徵信社「抓猴」,徵信社竟開價到30萬元但她僅能夠支付15萬元,在徵信社建議下找來48歲劉姓男子「投資」,等待證據收集完全並向丈夫及「小三」提告索賠後,再與劉男平分索賠的金額。
 
劉男說,擔心林婦會過河拆橋,抓姦後私下與丈夫及「小三」和解,他投資的15萬元恐怕要不回來,要求林婦事先簽下300萬元的本票,事後劉男苦苦等不到林婦與丈夫的離婚及妨害家庭官司開庭通知,認為林婦違反之前的約定,向法院聲請要求林婦依本票支付300萬元判准,林婦反告劉男詐欺。
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林婦違約在先,偵結予以劉男不起訴處分,二人均可上訴。
 
本票;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,於指定之到期日,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,且具有法律強制效力(票據法第3條規定之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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